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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发布
时间: 2016-6-29 来源: 智慧市政网 作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科学编制和实施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要求。
  ──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分类确定入廊管线,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试点带动,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总结示范经验,分步推广实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成不少于1000公里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规范化,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基本解决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加强统筹规划


  (三)抓紧编制完善专项规划。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要加快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确定2016-2020年五年项目滚动实施计划和2017年底前开工的项目计划,实行项目库管理。
  (四)合理划定重点建设区域。各城市要将以下区域划定为重点建设区域:一是交通流量较大、工程管线密集或管线直埋敷设难度较大的道路,二是高密度开发区域,三是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四是重要建筑周边、广场、综合交通枢纽(机场、火车站、港口等)等不宜开挖的区域,五是重点景观路段。各市可根据实际确定其他重点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旧城区要结合“三旧”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道路改扩建、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及地铁建设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五)科学确定入廊管线。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及入廊管线技术分析等,科学确定入廊管线,实现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有机衔接。县级以上城市应将电力、通信、给水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在满足坡度、埋深、间距等竖向条件并与管廊建设方案匹配的前提下,鼓励将排水(重力)管线纳入综合管廊;燃气管道可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等条件,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并在独立舱室内敷设。小城镇应推广建设缆线管廊,将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纳入缆线管廊,释放土地资源。


  三、加强建设管理


  (六)严格执行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规划入廊的既有管线应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公路或市政道路管理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已确定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在道路立项时应同步考虑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
  (七)确保质量安全。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科学选择工程材料,鼓励采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高性能混凝土预制构件,提高工程治理和安全水平。
  (八)完善标准规范。制订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明确各类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对不同地区进行分类指导。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修和更换管道。要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成立省级技术服务平台,组建专业技术服务队伍,为各地提供技术指导。
  (九)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管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政策支持


  (十)加大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有关专项资金补助。统筹用好省级财政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城市政府要加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十一)拓宽融资渠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对接,用足用好国家贴息贷款、政策性贷款、专项金融债等优惠政策。推动设立相关基金,用于支持各地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提供系统、规范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形成合理投资回报,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
  (十二)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
  (十三)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有偿使用费用。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原则协商确定。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订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意见,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研究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建立省级工作协调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五)落实主体责任。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地下综合管理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部署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全面系统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方案和2016年年度建设计划于2016年8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其他年度建设计划于上一年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要主动加强与驻粤部队及中直驻粤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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